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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惠萍与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萍,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徐惠萍,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被告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负责人叶志纯。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惠萍与被告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惠萍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201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月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