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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韩运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辉,韩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孝。被执行人韩运华,女。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韩运华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50.9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与被执行人韩运华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运华只需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其余教育费、医疗费申请人张晓辉放弃要求。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从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孩子抚养费5000元,申请人张晓辉代理人张建孝于2012年8月21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4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