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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路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路建敏;翟晓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张长海,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建敏,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卢新路,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翟晓静,女,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翟建军,男,系翟晓静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海诉被告路建敏、第三人翟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甄秋棠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立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