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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余晓峰与深圳市优仕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30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3号拟稿单位拟稿人知识产权审判庭黄瑜瑜拟稿时间2012年9月3日核稿意见(印15份)领导批发原告:余晓峰。委托代理人:任艳丽。被告:深圳市优仕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生。委托代理人:冯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峰诉被告深圳市优仕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530063468.7)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余晓峰负担。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