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金华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金华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143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金铎。委托代理人:廖沆。委托代理人:冯臻。被告:金华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金华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5.5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