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华,古永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孔维华,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河西工房19条46号。被告古永存,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现服刑于天津市天津监狱十监区三分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华与被告古永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华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维华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