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勇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蒋立、韩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蒋立;韩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莲花路**。法定代表人邹晓林。被告蒋立,女,汉族。被告韩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蒋立、韩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陆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