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朋艳与被告张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9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