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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许祖岳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祖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兴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戴永兴。上诉人许祖岳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2年7月18日,许祖岳、胡伟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爆破方法”的发明专利,2009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13××××.1,专利权人为许祖岳、胡伟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有2项,其中1为:一种爆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爆破方法适用于扩壶爆破,包括以下步骤:(1)选择起爆点,钻孔,放置炸药;(2)由雷管做成的起爆炸药,放在深孔中,由塑料导爆管用传爆引线引出孔外30-50cm;(3)把塑料导爆管用传爆引线引向安全地点的起爆器;(4)采用起爆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雷管引爆。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爆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雷管有多个,所述的爆破方法适用于深孔网络爆破。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在其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全系数高,操作简单,投资成本低的爆破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危险系数大,成本高等缺点。……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爆破方法具有以下优点:1、采用放炮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塑料导爆管的雷管,使人员站在安全地点实施扩壶,提高了安全度,消除了习惯性的违章作业。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2、提高了工作效率,据试验现场测得,比普通爆破提高了工作效率达五倍以上;3、操作简单,普通爆破必须要有熟练的技术,有丰富的经验员工才能胜任,新的爆破方法一般普通炮工均能胜任,而且安全可靠;4、社会效益明显,即由于安全有了保证,促使员工家庭幸福,企业增益,社会安定;5、应用广泛,不但适用扩壶爆破,也可适用于深孔网络等远距离爆破,可节省大量的导爆管,大大降低成本;6、投资少,购置新起爆器一次投资,可长期使用,消耗辅材低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所举的实施例表述为:1、深孔网络爆破的方法:1、选择起爆点,钻孔,把炸药放置其中,呈网状排列;2、把雷管分别作成起爆炸药放入孔内,由长短不一的塑料导爆管4引出孔外;3、用一根传爆引线5引向安全地点的起爆器6;4、采用起爆器6发出高压脉冲火花,通过击发端7击发塑料导爆管的雷管,从而实现深孔网络爆破。2010年7月,上海长兴石灰石矿(以下简称长兴石灰石矿)委托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长兴石灰石矿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以下简称《专篇》)。该《专篇》第一篇第4章矿区开采中第4.5采矿工艺一节中载明,采矿工艺流程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倒堆翻矿、铲装、运输。在4.5.2穿孔爆破1)穿孔作业一节中载明:本矿山后期采用了中深孔爆破方法。在2)爆破作业(2)爆破材料选择中载明:在生产过程中,中深孔爆破应由专业爆破公司进行爆破。起爆材料: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高能起爆器起爆。在之后的(5)装药、填塞、起爆方法中载明:①装药结构:通常情况下,采用连续柱状装药结构,炮孔底部放置起爆药包。孔内有积水时应处理,并采取防水措施,以防拒爆。②装药方法:采用人工装药。③起爆方法: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孔内延时,高能起爆器起爆。2011年4月6日,许祖岳以长兴石灰石矿所使用的爆破方法侵害了其涉案专利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长兴石灰石矿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长兴石灰石矿注册资本为二百四十六万六千元,系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岩开采,经营方式为开采、加工。原审法院认为,许祖岳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3××××.1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应属有效专利。一审庭审中,许祖岳援引权利要求2作为其保护的范围,即以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爆破方法适用于深孔网络爆破。参看许祖岳的涉案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将塑料导爆管与起爆器连接,并用起爆器发出的高压脉冲火花击发雷管引爆,从而克服传统爆破技术领域中用导火索连接火雷管,通过点燃导火索的方式将火雷管引爆的爆破方法。许祖岳主张长兴石灰石矿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依据是《专篇》,长兴石灰石矿也认可其按照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专篇》来规范其采矿作业的,惟认为其使用的爆破技术是现有技术,故该《专篇》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依据。《专篇》中载明了采矿工艺流程为:剥离、穿孔、爆破、二次破碎、倒推翻矿、铲装、运输,其中载明了爆破方法是中深孔爆破,爆破材料是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高能起爆器起爆。其爆破流程也分别为钻孔、人工装药、采用非电导爆管延时爆破系统,孔内延时,高能起爆器起爆。根据双方的诉讼主张和抗辩,该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长兴石灰石矿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其所使用的爆破技术是否侵犯了许祖岳的涉案专利权。该院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是,在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基于上述事实,该院对案件事实分析如下:首先,在爆破技术领域,在实施爆破前选择起爆点,钻孔和放置炸药已是爆破技术领域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其次,从起爆方法和起爆所用的材料来看,《专篇》中虽然具有导爆管分别与雷管和导爆器相连接,并用起爆器击发雷管从而引爆炸药这一技术特征。但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1992年3月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国力学学会工程爆破专业委员会编辑的全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教材《爆破工程》(上、下册)和《爆破员读本》在中深孔网络爆破中已经揭示了用导爆管连接雷管和起爆器并用起爆器起爆的爆破技术,故原告许祖岳所举的《专篇》中的爆破方法已属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通用技术手段。据此,长兴石灰石矿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该《专篇》中的爆破方法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综上,该院认为,许祖岳有关长兴石灰石矿已构成侵权的理由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判决:驳回许祖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许祖岳负担。宣判后,许祖岳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本院另案审理的许祖岳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已于2012年6月13日判决并生效。该生效判决查明,许祖岳享有的本案所涉ZL0213××××.1号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本案中许祖岳据以主张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如涉案专利权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最终确认仍然有效(包括部分有效),则许祖岳仍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许祖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