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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铭芳与陈杏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铭芳,陈杏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87号原告:丁铭芳,男,192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成,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丁高健,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杏花,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丁维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铭芳诉被告陈杏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铭芳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铭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铭芳撤回对被告陈杏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丁铭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