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铭芳与陈杏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铭芳,陈杏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87号原告:丁铭芳,男,192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成,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丁高健,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杏花,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丁维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铭芳诉被告陈杏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铭芳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铭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铭芳撤回对被告陈杏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丁铭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