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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聪与 白海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白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刘聪,女,1994年12月31目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新付,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海涛,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干201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白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过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新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