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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曲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与王洪魁、王明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王洪魁,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曲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代表人刘现良,任该厂长。被执行人王洪魁,成人。被执行人王明辉,成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辉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明辉2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