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曲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与王洪魁、王明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王洪魁,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曲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华阳雕刻石材厂。代表人刘现良,任该厂长。被执行人王洪魁,成人。被执行人王明辉,成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7)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辉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明辉2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