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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明与胡建波、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胡建波,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张新华,卓玉叶,黄丽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居民。被执行人:胡建波。被执行人: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华。被执行人:卓玉叶,居民。被执行人:黄丽冲,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明诉胡建波、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张新华、卓玉叶、黄丽冲(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建波的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明借款4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760元、执行费5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