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曾丹虹与李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丹虹,李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曾丹虹,女,汉族。被告李水平,男,汉族。原告曾丹虹诉被告李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丹虹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丹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丹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3元,减半收取为286.5元,由原告曾丹虹负担。审 判 长 段小林审 判 员 江永来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