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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百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康隆名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百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法定代表人韦少彬,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康隆名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div>法定代表人褚长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百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康隆名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390697.5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百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康隆名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搬迁,不知去向,本院已发出公告,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0697.54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6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