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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崇民破字第3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崇民破字第3043-3号申请人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2012年8月20日,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可共清偿的财产价值为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宣告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审 判 长  孟卫明审 判 员  孙京瑞代理审判员  王子龙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紫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