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栋,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620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裁定:指令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再审。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处理有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张 萱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