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海与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海,深圳市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36-1号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齐心大道20号化工园区南四支路科技楼4楼。法定代表人朴赞求。委托代理人郑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凤城轻化路85号。法定代表人孙兴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华隆园502号。诉讼代表人赵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蕾蕾,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43元,减半收取26221.5元,由原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