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州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玉波诉傅春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波,傅春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赵玉波,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傅春堂,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波与被告傅春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波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