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尚志波与于福全、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波,于福全,于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尚志波,男,1982年5月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于福全,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于常军,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尚志波申请执行于福全、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791号、(2010)安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分别向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福全之妻张新荣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