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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宾馆与黄柳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宾馆,黄柳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西安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北段58号。法定代表人苏景涛,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柳宝,系西安宾馆职工。委托代理人左银锁、韩少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宾馆与被告黄柳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宾馆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