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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贺国平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平,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贺国平,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负责人:姚忠兆,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国定,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贺国平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平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国平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审 判 员  谢 敏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