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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余曙华与陈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曙华,陈孝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42号原告:余曙华。被告:陈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曙华与被告陈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曙华于2012年9月3日以被告表示愿意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余曙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