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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陈小龙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陈小龙,彭孝碧,胡勇,肖志于,颜旭满,欧本珍,陈春雷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初字第90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被告: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龙。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小龙。被告:彭孝碧。被告:胡勇。被告:肖志于。被告:颜旭满。被告:欧本珍。被告:陈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八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00元,由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瑛杰审 判 员  何 波助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