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陈小龙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陈小龙,彭孝碧,胡勇,肖志于,颜旭满,欧本珍,陈春雷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初字第90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被告:四川福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龙。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小龙。被告:彭孝碧。被告:胡勇。被告:肖志于。被告:颜旭满。被告:欧本珍。被告:陈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八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00元,由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瑛杰审 判 员 何 波助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