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972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工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00号。被告周某,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工人,住六安市金安区纺织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9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袁刚锋二���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