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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廖京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廖京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949号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珍。被告:廖京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京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杭州中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