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晓林与许仁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林,许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居民。被执行人:许仁香,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晓林诉许仁香(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仁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晓林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借款47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630元、执行费6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