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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春丽与张崇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丽,张崇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董春丽。被告张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丽与被告张崇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丽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春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575元,另5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