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岳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岳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6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岳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岳成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岳成及其辩护人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胡岳成利用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有线工程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和网络工程管理部主任及参与管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040元,具体如下:1.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其住宅,收受房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9040元的TUDOR(帝舵)手表1只;2.2006年年底,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办公室收受房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3.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横河镇新庄其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元;4.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岳成在其横河镇新庄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元;5.2004年年底,被告人胡岳成在横河镇新庄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6.2005年年底,被告人胡岳成在其新城中心住宅,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7.2010年年底,被告人胡岳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岳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胡岳成辩称,房某送其的手表其曾多次还过,但没有还成,最后其以给他人民币19000元的形式还掉了,请法庭予以考虑。2006年房某在其办公室送其8000元的事情是没有的。2010年徐某在其办公室送其的10000元,因为其已从主任岗位退下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更没有为他谋取利益。对其余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章伟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岳成犯受贿罪及指控的第3、4、5、6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岳成收受房某送予的手表一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被告人胡岳成一直想退还,因还不进,故在案发前退还了行贿人手表款19000元,其行为是否认定受贿,请法庭酌情判处。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胡岳成收受房某8000元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计入受贿金额。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岳成在2010年年底收受徐某1万元是事实,但被告人胡岳成2008年4月份从主任岗位退下来,没有实际管理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谋取利益,且双方平时有人情往来,请求法庭考虑该起事实是否可认定受贿。被告人胡岳成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岳成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胡岳成利用先后担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有线工程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和网络工程管理部主任及参与管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040元,具体如下:1.2005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其住宅,收受房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9040元的TUDOR(帝舵)手表1只。2012年3月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因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房某人民币19000元。2.2006年年底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办公室收受房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3.2001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慈溪市横河镇新庄其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元。4.2003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其横河镇新庄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元。5.2004年年底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横河镇新庄老家,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6.2005年年底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其新城中心住宅,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7.2010年年底某日,被告人胡岳成在办公室,收受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岳成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房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从2000年开始承做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工程,在2011年11月份之前基本是挂靠别人的公司资质来做工程的,挂靠的公司有慈溪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赵军的承烨建设公司等。胡岳成以前是网络工程部的主任,主管城区的网络建设和改造工程,其在做工程时经常去他办公室办事,就慢慢熟悉了。2005年的时候,其在慈溪市国贸大厦以19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帝舵牌手表,然后到胡岳成位于新城中心的家里,把这只手表送给了他。其记得其是提着手表专柜的纸口袋,内装着手表和发票过去的。其把这些东西给了胡岳成,胡岳成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后来一直没有退还给其,连说也没有说起过,就连在其陪他去国贸大厦修手表的时候也没有说要还给其。直到2012年3月份,相关部门在查广电局的事情,胡岳成有一天打电话约其在教场山见面,在胡岳成车上,他将19000元钞票交给其,说这笔钞票当做是代买其送他的帝舵手表的费用,当时他还让其写了一张收条,主要内容是“收到胡岳成代买手表人民币19000元,落款时间是2005年10月8日,收款人房某”。收条写两次才写好的。当年其是主动送胡岳成帝舵手表的,根本是不会收他钞票的,再说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一直也没说要还给其,现在他还其钞票,是怕被查处,担心自己出事情才来还的,是为了逃避处罚,想把事情掩盖过去。作为其来说,胡岳成他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其也没多想。2006年年底,其送给胡岳成8000元的现金和两条烟、两瓶酒,总价值在1万元左右,但财物是送到胡岳成家里还是他的办公室,其记不清了。其送胡岳成财物是因为其很多工程是从他那里承接的,而且施工、验收过程中也得到他的照顾,一方面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便承接更多的工程,并且继续得到他的照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感谢他对其工程的关照。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大约在1998年前后,其通过胡岳成介绍开始从事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电视网络线路安装及故障维修等工程。2001年下半年,其在胡岳成横河老家送给胡岳成1万元。2003年下半年,其在胡岳成横河老家送给他1万元。2004年下半年,其在胡岳成横河老家送给他1万元或2万元。2005年下半年,其在胡岳成浒山新城中心的家里送给他1万元或2万元。2008年的时候,胡岳成从网络工程部主任的位置退下来,不太管理其做的工程了。2010年下半年,其在胡岳成广播电视台的办公室里,送给胡岳成1万元,因为2010年其结账的二个工程是胡岳成通过他的职权给其介绍的,再说胡岳成也不是不管理其的工程了,而是管理的比以前少了,因此其还是要送他钞票,同他搞好关系的。其送胡岳成上述财物是因为胡岳成介绍其做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的工程,其承做的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及故障维修等工程都是由胡岳成负责管理的,胡岳成对其比较关照,让其承做了不少工程,其为了表示感谢,同时也想与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让其多做工程及在做工程中继续对其提供关照。3.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手表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慈溪市新城中心26号楼201室胡岳成住所进行搜查,对搜查获得的帝舵手表1块、发票及收条各1张予以扣押。4.慈溪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售货单,证实:2005年2月5日,慈溪市国贸大厦有限公司销售出帝舵男表1只,金额为人民币19040元。5.收款条,证实:内容为“收到胡岳成买手表款子现金¥19000.00元(壹万玖千元整),收款人房某,2005.10.8”。6.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实:2012年3月19日,胡岳成曾取现人民币1.9万元。7.公司基本情况,证实房某经营的慈溪市新展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8.房某承做的相关工程资料,证实:房某从2000年开始承做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的相关工程,被告人胡岳成系相关工程的经办人员,并在相关书证上签字。9.徐某承做的相关工程资料,证实:徐某从2000年开始至2010年承做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的相关工程,被告人胡岳成系相关工程的经办人员,并在相关书证上签字。10.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通知,证实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慈溪市广播电视管理中心)系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职能情况。11.关于建立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网络工程建设管理小组和招投标分中心的通知、关于调整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台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胡岳成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工程设计预算会审小组及工程施工监督验收小组成员。12.慈溪市罚没暂扣款现金专用缴款单,证实被告人胡岳成已退缴全部赃款。13.案发经过,证实:2012年3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胡岳成有受贿嫌疑。经检察长决定,于2012年3月25日以涉嫌受贿罪对胡岳成立案侦查,同月26日对胡岳成进行传唤,同月27日胡岳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14.慈溪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审批表、慈溪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职务任免文件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岳成的任职及身份情况。15.被告人胡岳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房某因承做相关电视网络安装工程与其慢慢熟悉,刚开始房某做工程基本上都是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公司来做的,就其所知他挂靠过赵军的承烨公司等。近一两年,房某基本上用他自己的公司在做工程。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房某来到其住的新城中心的家里,他手里提了一只纸口袋,其二人坐在客厅聊天。在他起身要走的时候,对其说纸口袋里有只手表,送给其了,要其用用看。其起身提起口袋要把手表还给他,但是房某一直推脱不肯拿回去,其二人相互推脱了几下,房某打开门就走了,手表就留下了。房某走了之后,其打开口袋一看,里面是一只帝舵牌手表,发票都在的,发票上写的手表的价格是19000元。之后,其就把手表及发票等放在了房间的衣柜里。当时,其老婆虽然也在家里,但是她是不知道的,其也没主动同她说起过。过了几天,其把那只手表放到了办公室。一直到2010年,其搬办公室就把手表拿回家里了。在搬办公室前,其让房某来其办公室,要把手表还给他,但他没收。在这之前,其也曾经多次要把手表还给房某,但是每次都没有还成。手表放在办公室期间,大概是在2006年的夏天某日,其把手表拿出来想试试,结果因为不会用,以为是坏了,就让房某来办公室陪其一起去修。房某来了之后,其二人一起去了国贸大厦,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发现手表没有坏,于是其和房某就一起回到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其也要还房某手表,但是他还是没收。一直到2012年3月份,单位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调查了,其怕房某送其手表的事情会被查处,心理压力很大,就想把手表的事情处理好。于是在房某被纪委叫去的前几天,其找了房某。第一次其二人是在房某住的彩虹花园的门口见面,其跟他说,其以前多次还他手表都不收,这次还钱行不行,房某说不用还了,之后其就上班去了。第二天,其去银行取了19000元,打电话约房某在教场山路见面,见面之后房某坐到其车上副驾驶室位置上,其把19000元钞票给了房某,房某出了一张收条给其,收条写了两次,第二次才写好的。收条的落款日期是2005年10月,目的是想同他送手表的时间相对应,好隐瞒一下他送其手表的事实。房某那次还对其说,手表的事情反正也处理好了,万一被调查,其二人都说没有这回事情,反正外人也不知道。其说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房某还让其放心,说没事的。其说好的,就听你的。之后,就各自离开了。教场山路见面后的第二天,其因为心里不踏实,又去找房某商量了这件事情。2006年下半年,年底的时候,房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8000元左右的钞票,其收下的,事后没有还给房某,但具体细节过程其记不清了。其是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担任了网络工程部的领导职务,也是工程设计预算会审小组和工程施工监督验收小组的副组长,工程方面的事情其都参与的,而房某是做电视网络安装工程的,他送其财物是为了同其搞好关系,给他做工程提供帮助。2001年下半年,在其横河新庄的老家里,徐某送给其1000元钞票。2003年下半年,在其横河的老家里,徐某送给其3000元钞票。2004年年底,还是在其横河老家里,徐某送给其1万元钞票。2005年年底某日晚,在其新城中心的家里,徐某送给其1万元钞票。2010年年底,在其办公室里,徐某送给其1万元。徐某来广播电视台做工程,是其在当副主任的时候介绍他进来的,并且徐某所做的工程有一部分是其所在的网络工程管理部负责的,徐某做工程赚了钱,为了感谢其的帮忙,他才送了上述钞票给其。对于被告人胡岳成的辩解及辩护人章伟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岳成收受房某手表后,长达七年之久未及时归还,且因其受贿相关联的人被查处时,为掩饰罪行,才退还手表款,其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胡岳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房某的证言及相关工程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胡岳成虽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但还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工程设计预算会审小组及工程施工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并在徐某承做的相关工程上经办签名,这一事实有被告人胡岳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及相关工程资料、任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岳成利用了职务便利,至于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被告人胡岳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章伟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岳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六万一千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岳成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章伟请求对被告人胡岳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岳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岳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胡岳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帝舵牌手表一只,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施 群 霞人民陪审员 孙 新 长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