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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朝阳与廖峥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65-3号原告:陈朝阳。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委托代理人:王启明。被告:廖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阳诉被告廖峥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阳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峥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92元减半收取35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0496元,由原告陈朝阳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