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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志英与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周志英,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业主。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果路1号。法定代表人XX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富裕路富源一路口。负责人汤麦成,系该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英与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英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英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