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郭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姬某某,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