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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郭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姬某某,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