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艺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艺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沈夏君,吕欢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朱雅萍。委托代理人王伶利。被告德清艺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夏君。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被告沈夏君。被告吕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艺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沈夏君、被告吕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德清艺先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沈夏君、被告吕欢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48.5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顾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