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宿埇执字第1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维刚与刘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刚,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宿埇执字第1054-3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刚,农民。被执行人:刘力,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09)宿埇执字第1054-2号对被执行人刘力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力在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账户(卡号:10XX16)内存款3602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力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力在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账户(卡号:10XX16)内存款360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执行员 杨守华执行员 马广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