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2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阎某与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274-2号原告阎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德丰路东首。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阎某与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3日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德丰路北的房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27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德丰路北的房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一处的查封。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林科卫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