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侯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车某某。委托代理人:钱福金,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