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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侯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车某某。委托代理人:钱福金,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