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守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董事长。被告:熊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纪昕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