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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徐秀红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