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江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曹飞,董事长。关于郑州市邙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江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许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