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凯凯、韩雷雷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凯凯,韩雷雷,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凯凯,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2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韩雷雷,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12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12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建良,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82号起诉书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凯凯、韩雷雷、杨成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凯凯、被告人韩雷雷、被告人杨成及其辩护人郭建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2011年12月27日,张某(被告人韩雷雷女友)在本市田家湾村迅达网吧上班时和顾客发生矛盾,因嫌该网吧老板未作处理,遂叫被告人韩雷雷出面解决此事,被告人韩雷雷纠集被告人朱凯凯、杨成来到该网吧,向老板索要2万元解决此事未果。同月30日,被告人韩雷雷购买5个羊镐把,又纠集赵某、王某(已判决)五人来到网吧,用羊镐把砸毁电脑显示器九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2011年12月31日,韩雷雷被抓获归案,次日朱凯凯、杨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凯凯、韩雷雷、杨成等五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3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盗窃的事实。2011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朱凯凯驾驶租赁的陕A×××××白色现代牌悦动轿车载被告人韩雷雷、杨成在西安玩耍,被告人韩雷雷提出到咸阳偷车内东西弄钱花,遂于2011年12月29日凌晨,三人窜至咸阳市团结南路香满园饭店附近,被告人韩雷雷先行下车踩点,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附近的陕D×××××本田CRV黑色越野车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朱凯凯将车开过来,被告人韩雷雷用安全锤将该车后车窗玻璃砸碎,被告人杨成和韩雷雷将车内东西搬至他们的车上,共盗取车内软中华牌香烟两条,VANS牌皮鞋一双,棉衣两件。后三人又窜至咸阳市渭阳西路豪杰商务酒店楼下,以相同方式盗取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的陕D×××××号黑色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车内黄鹤楼牌香烟六条,稻花香白酒一箱(六瓶),黑色斯巴鲁大皮箱一个,随后又盗取被害人尉建军停放在此的银色奇瑞威麟牌越野车(新车未办理车牌手续)车内的三星手机、飞利浦电动剃须刀、皮鞋、衬衣、皮夹克等物后开车逃离现场。三人将烟、酒、手机等赃物销赃,三星手机卖得一千余元,将皮鞋、衣物丢弃,赃款已全部挥霍。经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六条黄鹤楼香烟、六瓶稻花香牌白酒、斯巴鲁拉杆箱、两条软中华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凯凯、韩雷雷、杨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谅解书、汽车租赁合同、朱凯凯的前科证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惠某、孙某、李某、尉建军的陈述;被告人朱凯凯、韩雷雷、杨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成认罪态度较好,在两起犯罪中,相对于被告人韩雷雷,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事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凯凯、韩雷雷、杨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均犯有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凯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寻衅滋事罪,鉴于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退赔部分赃款,可对被告人杨成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凯凯所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朱凯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原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故意伤害罪羁押的时间应于扣除。即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23日止)。三、被告人韩雷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止)。四、被告人杨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0月31日止)。五、被告人杨成退赔款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杰784元,被害人孙维维3612元,被害人尉建军604元。六、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扬眉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扬眉2012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