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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淼与被执行人王兴邦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淼,王兴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薛淼,女。委托代理人朱龙安,西安XX大厦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兴邦,男。申请执行人薛淼与被执行人王兴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淼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2年8月21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薛淼、王兴邦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机场XXX路X区X幢X单元XXXXX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薛淼名下,申请执行人薛淼委托代理人朱龙安于2012年8月21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