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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俊平与何随利,张长英,邓宝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平,何随利,张长英,邓宝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陈俊平。被告何随利。被告张长英。被告邓宝权。原告陈俊平诉被告何随利、张长英、邓宝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送达传票,要求原告陈俊平务必于2012年8月10日到庭谈话。但原告陈俊平收到传票后至今未到庭,亦未说明不到庭的理由,诸被告对原告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业经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且被告未对原告提出反诉,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89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