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利国与赵建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国,赵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国被执行人:赵建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国与被执行人赵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赵建永部分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无继续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