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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毛艳与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83号原告:毛艳。委托代理人:高全,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毛艳与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毛艳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撤回起诉。诉讼费3243元全部退还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