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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明,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杨楼行政村杨楼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14时,被告人孙明持B2D驾驶证,驾驶牌号为S3F448小型普通客车驶至涡阳县S307线187KM+500M处,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孙明的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驾驶证、户籍证明,证人杨平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明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文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兰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