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娜与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娜,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51-1号原告:余娜,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工业园区北二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3638-4。法定代表人:陈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了原告余娜诉被告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基于被告目前状况(企业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出走),本院认为,为便于今后判决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二、查封被告慈溪市快通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所有动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