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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7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76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鲁绒珍,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2012)甬慈商初字第140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处分被执行人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26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94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8790元、执行费31899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7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通达邮电器材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