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徐勤雨、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勤雨;李辉;于凤霞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徐勤雨,男,1977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辉,女,1982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于凤霞,女,1959年8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凤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