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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明与李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李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赵明,男,193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被告李连海,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李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