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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法定代表人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程,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七里界村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983.78元,减半收取79991.89元,由原告深圳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香 关注公众号“”